社会学和犯罪学-开放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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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获取

国际标准期刊号: 2375-4435

抽象的

伊朗与马来西亚侵权法中多重因果关系的比较研究

甘多姆卡 H 和巴盖里 P

本文探讨了多重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概念,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有害行为与其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这种联系,他就无法胜诉,其主张也将失败。有时,所谓的损害可能是单一原因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用“但是”测试。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损坏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所有原因共同导致最终结果(损坏)。这被称为多重因果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原因可能同时发生(同时)或相继发生(一个接一个),但所有这些原因结合在一起会造成单一伤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哪一个原因可以对伤害负责。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解决方案。例如,马来西亚侵权法强调“实质性因素”作为多重因果关系案件的基本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在伊朗侵权法中,重点是一个有理智的人在正常情况下会认为造成伤害的原因(“合理因素”测试)。这个合理因素的确定通常由法官来完成。一旦确定了这个合理因素,其他原因就不再被视为实质性因素。但在同时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所有原因均应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况下,每种原因都将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从现有文献来看,此类研究从未进行过,因此具有新颖性。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即:(一)引言;(ii) 伊朗侵权法规定的多重因果关系;(iii) 马来西亚侵权法下的多重因果关系;(iv) 两种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v)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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