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期刊号: 2168-9792
巴奇 RIC*
2002年,澳大利亚成为第一个颁布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UAS)商业用途认证标准的国家。自那时起,澳大利亚民用航空安全局 (CASA) 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在国内和国际上发挥了关键作用,协助制定技术指导材料,使各缔约国能够制定无人机法规。这项任务的一个艰巨部分是所有现有飞机都能够实现无人驾驶。此外,鉴于飞机运行的无限性,无人机系统法规必然需要国际协调。但制定通用无人机标准的目标还远未最终确定,而无人机技术发展的加快步伐继续挑战着世界各地的传统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本文考虑了与民用无人机运行及其融入非隔离民用空域相关的更广泛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澳大利亚无人机系统的监管经验受到了一些独特的宪法限制的审查,这些限制与所谓的“混合理论”的应用有关。有人认为,这种限制可能会使现有的无人机监管在某些情况下失效——其中许多可能会对隐私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