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期刊号: 2332-0761
沙菲克·古尔班*
巴基斯坦于1955年、1959年、1969年、1972年、2002年和2010年宣布了六项劳工政策,以应对失业、恶劣工作条件和劳动力性别差距的威胁。这六项劳动政策似乎反映了政府在促进男女工人就业机会、保护工人权利、解决劳资纠纷和工人申诉方面所做的努力。然而,2002 年和 2010 年的劳工政策对性别问题敏感,因为这些政策是在联合国性别与发展框架下制定的,其中两项劳工政策都包含有关妇女经济赋权的条款。相反,由于对性别敏感,这两项劳工政策都遵循前任政策,更多地局限于正规劳工部门,并且狭隘地针对以女性劳动力为主的非正规劳工部门。所有劳工政策都没有提及非正规劳工部门工人的权利和保护。巴基斯坦作为联合国妇女权利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在赋予妇女经济权力和保护非正规劳动中的女工方面缺乏具体步骤。妇女经济赋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步骤。巴基斯坦作为联合国妇女权利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在赋予妇女经济权力和保护非正规劳动中的女工方面缺乏具体步骤。妇女经济赋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步骤。巴基斯坦作为联合国妇女权利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在赋予妇女经济权力和保护非正规劳动中的女工方面缺乏具体步骤。妇女经济赋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步骤。